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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848次发布时间 : 2019-11-15民国时期工厂学徒制厂规探析


   学徒制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广泛存在于我国传统手工业中。它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以血缘或地域为主要聚集前提,学徒在师傅的引导与训练下,通过模仿、练习的方式学习技术技能,同时经过师傅对学徒的培训与管理,使其获得从事某项技术工作的资格与能力的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的自然经济被迫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型。作为主要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的学徒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变迁,原本的手工业学徒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工厂学徒制应运而生。

民国时期的工厂学徒制主要是指以机器生产为主的工厂、资本家或者工厂主以劳动雇佣为主要方式,对于学徒进行培训、管理和理性化的技能传承的制度。在此制度中,削弱了宗法伦理、血缘、地域等主要因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的聚集方式,师傅与学徒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法制化。

由于民国时期的工业企业大多无法脱离家庭手工业的影响,以血缘地域和家族情义为重,导致对于工厂的管理十分困难。对学徒群体而言,由于较少受到文化知识教育以及整体性的技术技能培训,再加上部分学徒还存在懈怠工作和骄横无理的情况,工厂难以进行妥善的管理;对于工厂主而言,他们不尊重学徒,剥削甚至随意打骂,希望学徒成为一种纯机械的操作者。因此,为了解决这两个利益群体的冲突与对立,工厂普遍以制定厂规的方式来对双方进行约束,平衡二者之间的雇佣关系。

一、民国时期工厂学徒制厂规内容分析

传统手工业学徒制背景下的学徒均服务于师傅,在师傅的家庭里学习以及生活,由师傅“一对一”地传授手艺。在民国时期,随着外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兴起,机器大工厂逐渐取代了手工业工场在社会中的占比。由于学徒的薪资待遇远远低于正式工人,许多工厂大批量地招收学徒。为了不违背政府对于学徒数量的限制及一些行会惯例,学徒以其他的方式存在于工厂之中,如练习生、包身工、养成工等。它们也可以看作是学徒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工厂中的变异形式。在民国时期,对于学徒的研究较少,究其原因,是学徒往往被归类于工人这个大群体中。一些法令与厂规史实都散落在与工人相关的研究中,只注明同时适用于学徒。研究表明,与传统手工业的学徒制度相比,不管是在学徒招收的数量、培养模式、雇佣方式的变化,还是薪酬奖惩方面都发生了明显的变革。以下将主要以青岛社会局编订的《厂规汇刊》和上海特别市社会局编订的《厂规汇编》为主要的厂规分析对象,其内容分别涉及学徒招收的条件、学徒待遇的标准以及工厂对学徒的管理的分类等内容。

(一)学徒的招收

民国时期工厂招收学徒主要从学徒的年龄、学徒的习艺年限和工厂与学徒签订的契约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要求。

1. 学徒年龄

民国时期工厂对于学徒招收的要求不像行会制度下的学徒制度有着异常严苛的宗法性与人数的规定。传统的行会制度下学徒的品行、来源、文化程度和身体素质等都是考核学徒是否合格的标准,并且为了保护技术的传承以及不破坏行业的平衡,每个师傅所带的学徒人数是固定的。只有当之前的学徒满师以后,师傅才能再招收新学徒。但是,在民国时期的工厂学徒制度下,工厂主对于学徒的个人综合素质已经不再十分看重。

不同的工厂对于年龄的具体要求依工厂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学徒的年龄普遍在13岁至20岁之间。这个年龄的青少年正处于学习能力最强的阶段,也能自理自己的生活琐事。对于工厂主来说,他们有一定的雇佣价值,是工人后备军里最可靠的基础。例如,《青岛民生工厂工人服务规约》中第八章关于学徒部分的第七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学徒以体格强壮资性灵敏年在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者为合格”[1];《永裕精盐工厂工人服务规约》中第十二章的艺徒第六十二条规定“本厂艺徒年龄以十六岁为合格习艺年限”[2]

2. 习艺年限

学徒在工厂中的习艺年限均为三至四年。一方面,三四年足以让学徒习得相应的技术技能;另一方面,习艺时间如果太久,就需要负担更多的由学徒生活所造成的经济成本,对于工厂自身的生产发展也会造成不良影响。例如,《顺昌铁工厂学徒学艺规则》中第二条规定“学徒之学艺期为三年,扣足天数,自到厂工作之日算起,如有必要事故请假需按照请假天数补足”[3];《青岛冀鲁制针工厂学徒规约》中第三条规定“学徒习艺期自进厂日起算扣足四年为满徒”[4]。可见,工厂主对于学徒习艺年限的日期精确到了“天”,学徒在工厂习艺期间若因个人事由导致请假,则要按照所请假的天数将习艺天数补齐。

3. 学徒契约

“契约”又称为保证书、志愿书等。学徒的契约一般包含学徒和师傅的姓名、工厂的名称、保证人、保金、学徒年限、学徒违约后的赔偿以及学徒受伤或身故后的追责等内容,是学徒在进厂之前与工厂主共同签订的一份“劳动协议”。

契约本应约定好雇佣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但民国时期学徒与工厂所签订的契约中,只对学徒进行了行为规范的要求,而没有提到作为雇主的厂方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对学徒提供的保障,在形式上是“契约”,实际上却成为学徒丧失一切保障的“卖身契”。学徒有何不当的行为,工厂主则根据契约的内容对其进行惩罚。而当学徒受到不公平对待致利益受损时,契约却成为了资本家推脱责任的护身符。在一定程度上,这成为了工厂主对学徒进行毫无畏惧地压榨的凭证。例如,《青岛民生工厂工人服务规约》中第八章学徒部分的第七十八条中提到“学徒进厂肄业须有家长志愿书及殷实铺家之保证”,《青岛冀鲁制针工厂学徒规约》中第二条规定“学徒须有妥实铺保于进厂时填具表单,保单样式如下”[5]


再如,《永裕精盐工厂工人服务规约》中第十二章艺徒中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艺徒入厂除保证人外须其家长或保证人来厂填具志愿书”[6]。样式如下。

契约的订立,标志着“学徒”身份的确立,正式开始进入工厂学习技艺。入厂以后,学徒的学艺自由将由工厂主“买断”。他们在工厂里的所有行为都要受到厂规的约束,习艺听从师傅的指导。

契约规定了学徒在学艺期间受到的任何意外伤害(非工作原因)与所做的不法行为都和工厂没有任何关系。

(二)学徒的待遇

民国时期工厂厂规中对于学徒待遇的规定主要分为学徒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方面。

1. 学徒津贴

学徒在工厂里得到的报酬称为“津贴”。不同于工人得到的工资,津贴是能够维持学徒及其家人生活支出的最低保障,工厂主以此取代工资向学徒进行发放。

在传统的手工业学徒制中,学徒习艺是没有工资和报酬的。他们在师傅家里免费吃住,边习艺边帮师傅做家务活。对于师傅来说,学徒用为师傅服务以抵消他们所产生的生活费用;对于学徒来说,通过帮工的形式来报答师傅的技能传授。

到了民国时期,学徒与师傅的关系已经不再具有亲缘与宗法特性。师傅负责向学徒进行技能的传授,但师傅与学徒共同受雇于工厂主,因此与学徒形成雇佣关系的变成了工厂主,由工厂主对学徒的衣食住行负责。学徒在工厂中不像正式工人可以拿到相应的工资与报酬,他们只能获得津贴或零用钱,并且每个学徒之间也不一定会获得同样的数额,往往根据他们入厂习艺的时间长短以及习艺表现进行发放。一方面,对于学徒的劳动价值进行压榨;另一方面,又将学徒的表现与他们的报酬挂钩,使得学徒不得不在工厂中尽心习艺。例如,《青岛市新华兴印书馆工人服务规约》中第十四条规定“学徒由本馆按月给予零用钱,计第一年每月洋一元,第二年每月洋二元,第三年每月洋三元”[7];《青岛同昌泰铁工厂工人学徒服务规约》中第十二条规定“学徒以四年为习艺期间,习艺期内由本厂按月发给膳金及零用钱等费”[8]。学徒的津贴不像工人依据个人完成工作的结果进行衡量,而是基于学徒的习艺年限为标准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有规律的增加,同时也会有所限定。

2. 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指的是学徒在工厂习艺期间所需要花费的关于生活必需的补贴。学徒在工厂的生活普遍达到了三至四年,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理发、沐浴等不可缺少的生活消耗。这个一般是由工厂统一为学徒提供。例如,《青岛市新华兴印书馆工人服务规约》中第十六条规定“学徒每月沐浴理发等费用由本馆给付”[9];《青岛市东益铁工厂工人服务规约》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徒膳宿由本厂供给”[10]。由此可见,学徒在工厂中习艺、帮工的同时,不仅可以拿到生活补贴,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也不用自行承担,而是由其所在的工厂统一提供。

(三)学徒的管理

民国时期的工厂厂规中关于学徒的管理主要包括学徒的工作时间、请假制度、奖惩制度和开除制度等四个方面。

1. 工作时间

民国时期学徒及练习生的工作时间普遍和正式工人保持一致,遵守同样的规则,一日工作时间均超过十小时,有的工厂中的学徒一天工作时间总计甚至在十二至十四小时。这对还是青少年的学徒来说是较高强度的劳动,遇到工作量大的时候,需要延长下班时间甚至增加夜班。这部分额外的工作时间,正式工人会依据劳资协议获得一定的加班补贴,学徒们则不会得到补贴费用。长久疲劳的精神状态容易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但入厂的契约中承诺了如若学徒中途离开,需要赔偿大量的违约金,因此学徒只能努力坚持。例如,《青岛同昌泰铁工厂工人学徒服务规约》中第四条对工人学徒的工作时间做了统一规定“本厂工作时间定为每日上午七时至十二时,下午一时至六时,遇必要时得依工厂法第十条之规定增加夜班工作”[11];《上海第一制造厂职工服务规约》中的第七条也明确了一天中工人及练习生的工作时间“本厂依照阳历规定全年工作时间如下,每逢正、二、十一、十二四个月每日上午七点上工十一时半放工,下午十二时半上工六时放工;每逢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八个月每日上午六时上工十一时半放工,下午十二时半上工六时放工”[12]。根据季节设定的两套工作时间方案均将学徒的工作时间安排得十分紧凑,从上午上工到下工放工,学徒除了中午吃饭之外无任何其他的休息时间。

2. 请假制度

民国时期工厂对于学徒的管理非常严格,学徒因事因病出厂都需要提前向管理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厂。除此之外,有的工厂还要求学徒出具由保人或家属填写的书面申请,得到批复后才能进行请假。例如,《青岛同昌泰铁工厂工人学徒服务规约》中第七条规定“工人学徒不得自由歇工,如有特别事故须先告假”[13];《青岛冀鲁制针工厂学徒规约》第六条规定“学徒因事或病需要歇工时须先向本厂告假不得擅自歇工”[14];《顺昌铁工厂学徒学艺规则》第三条规定“学徒请假出厂在半天以上或在厂外过夜者须由家长或保证人填具正式书面请假始准出厂”[15];《上海安禄棉织厂职工服务规约》中第十一条规定“全体职员、工友、练习生等有事外出须先征得管理员同意,向该科长请假后填写告假单,管理员请假须先征得科长同意,经理或总务部允准,科长请假则告经理或总务部,且均须填写告假单,告假期内薪工照除”[16]。在学徒返厂后,离厂的天数均须以习艺或工作天数补齐,不可遗漏。

3. 奖惩制度

民国时期工厂厂规中的奖惩制度主要分为奖励制度和惩罚制度两个方面。

学徒的奖励内容基本是薪金报酬。获得奖励的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在习艺期间成绩优异者,其二是在习艺期间品行良好遵守厂规者。例如,《青岛冀鲁制针工厂学徒规约》第九条规定“本厂每年终结算如有绰益即酌提奖金依下列标准分等发给学徒,一、遵守厂规品行端正心地光明者给甲奖,二、做事勤奋始终不懈者给乙奖,三、安分工作者给丙奖”[17];《青岛民生工厂工人服务规约》第八章学徒中的第八十一条规定“学徒在学习期内如成绩优良得随时派充工人给予相当工资”[18]。工厂采用这样的方式对学徒在习艺期间的表现进行鼓励,有利于学徒认真学艺与工作。

在惩罚制度方面,学徒与工人们同样需要遵守工厂里的惩罚制度,惩罚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别:其一是记小过,其二是记大过,其三是直接开除。对惩罚进行分层评判的标准主要包括学徒的职业道德、工作内容、道德品行等方面。例如,《上海第一制造厂职工服务规约》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分别规定“凡本厂职员职司工友练习生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厂长及各部主任管理员警戒之连犯三次者记小过一次,一、在工作时间嬉笑喧哗瞌睡者,二、懒惰及疏忽工作者,三、毁坏原料物件其价值不满五角者”“凡本厂职员职司工友练习生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小过一次,其连犯三次者记大过一次,一、在工作时间内饮酒者,二、未经请假旷工满一日者,三、迟到或早散者”“凡本厂职员职司工友练习生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大过一次,一、不服指导及管理者,二、无理殴人未曾致伤者,三、酗酒滋事者,四、在工作时间利用本厂原料私做物件者,五、职员职司工友练习生等未经请假手续旷工继续满三日者及工友逾原定之请假日期不续假满五日者,六、男女职工有暧昧行为妨碍工作者,七、毁坏原料物件其价值在五角以上不满三元者,八、破坏本厂名誉者”“凡本厂职员职司工友练习生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本厂分别处理之,一、因工作疏忽致出品低劣本厂因受损失者得酌减其工资,二、任意毁坏物件及损失原料其价值满三元及三元以上者则责令赔偿之,三、无理殴人致微伤及重伤者责令赔偿医药费,四、职员职司逾规定之请假日数(即每人每年准请假三十日)而不销假或于原定只请假日期而不继假者按日扣薪”[19]。惩罚制度体现了工厂对于工人学徒在生活与工作两个方面的管理,以学徒的个人品质、工作态度作为评判的主要依据与标准。

4. 开除制度

开除制度是工厂对于学徒所进行的最为严厉的处罚。这表明工厂对于被开除的学徒进行了否定。学徒被开除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屡次犯小错不改正,另一种是由于个人道德品行问题被开除,如偷盗、无故殴打他人、损毁工厂物件等。例如,《青岛利生铁工厂工人学徒服务规约》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开除学徒的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开除之,一、技术不良屡作坏物件者,二、营私舞弊者,三、窃取厂物或他人物件者”[20];《上海第一制造厂职工服务规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本厂职员职司工友练习生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查有确据者得解雇之,一、无理殴人致重伤者,二、偷窃本厂一切公私物件者,三、破坏本厂营业者,四、在工作时间赌博者,五、患花柳病者,六、吸食鸦片者,七、丧失工作能力至三个月以上者但如因公而致残被解雇时其待遇依照上海特别市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之,八、在一年内记小过九次或记大过三次者”[21]。由此可见,虽然民国时期工厂在学徒招收时对学徒的个人品质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在工厂习艺期间,却会提出明确标准对学徒进行衡量,同时也会将学徒在习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从而对学徒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工厂主不仅从习艺和工作方面对其进行统一而规范的约束,还从学徒的生活方面对他们进行较为严苛的管理。工厂里的学徒很少有业余时间放松,很多都过着较为艰苦的生活。据老工人李福棠、蔡福根等人的座谈会记录描述,有的小工厂里的学徒们,每天吃睡都在车间里,饭菜经常只有粥和萝卜干,睡觉的地方就是由老工人拿木板搭在车床上临时搭建的,经常是一件衣服穿到破,学徒还要跟着师母去买菜,为资本家打扫车间,几乎每天都要做夜工,从不停歇[22]。

工厂主严格地把控着学徒的工作时间。有的工厂厂规中会对假期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如果赶上工作量巨大且繁重的时候,工厂主便不会依据厂规的要求去施行,学徒须继续做工以完成生产任务。但有的工厂也会在业余时间为学徒举办一些培训活动或者娱乐活动,可以给学徒紧张而繁杂的工作带来一丝放松。同时,奖惩分明的制度也会让学徒以习艺和工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通过个人的拼搏换取更多的报酬。

虽然当时学徒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比较恶劣,但是学徒们在工厂里可以基本满足温饱,还能习艺,取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相较于很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致流离失所、食不果腹的人要好得多。

二、民国时期工厂学徒制厂规的特征

(一)移植性与理想性

在民国时期混乱的社会背景下,工厂为了对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纷纷制定了厂规。但由于厂规具有的移植性特点,不同的工厂无法根据自身的具体需求和企业背景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这就导致了很多工厂的厂规条例几乎相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又缺乏操作性。厂规是工厂主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以一种理想化的视角所制定的,在制定之前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一些较为硬性的规定可以依照条例行事之外,一些较为有争议的部分就会变成无法处理的情况,导致当时的工厂之中也出现了不少有劳资争议的事件。

(二)雇佣关系不平等

从工厂厂规的具体条例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学徒与工厂主并不是互相平等的雇佣关系。工厂所制定的条例都是从工厂主的利益出发对学徒们进行约束,未曾以一种责任与义务要由双方共同进行维护的角度出发。学徒在签订契约的一刻起,就必须以厂规的要求指导自身行为,犯错和违反厂规都会导致扣除津贴、记过甚至被开除的结果。但是,当工厂主要求学徒无偿加班、拖延发放津贴以及降低学徒吃住水平等情况时,学徒们无法为自己争取平等的对待、合理的利益。违抗工厂主便有可能被开除,保证金无法退还,学徒们也失去了一个可以学习技艺的机会。这样的后果对他们自身的发展和家庭来说都是无法承担的,因此面对这样不平等的雇佣关系,学徒们往往只能选择接受。

(三)劳动时间与培养时间失衡

以青岛社会局编订的《厂规汇刊》和上海特别市社会局编订的《厂规汇编》为例,对于工厂应该如何对学徒进行培养、培养的方式、培养的时间、培养的课程、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方式等内容均较少体现,而是将培养内容融合进了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去,与厂规中学徒管理的内容相比有很大的比重悬殊。学徒进入工厂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学到一门技艺,未来能够养家糊口,这对于学徒来说是最重要的诉求。但是,对于工厂主来说,以比正式工人低廉的价格换取充足的劳动力进行帮工更为重要。相互需求以及权责的不对等使得学徒无法在工厂中学到更多的技艺,流水线的工作内容也让他们无法掌握完整的操作程序。这与他们的需求及初衷背道而驰,每天近十二个小时的超强度工作远远也超出了正常的习艺时间。学徒想要学习只能借助夜晚休息时间,或是在工作中跟着师傅慢慢积累经验。

总之,厂规作为一个研究载体,能够让我们更加细致透彻地对民国时期工厂学徒制进行分析,窥探到民国时期工厂学徒制的发展还是一个重经验、轻知识的过程,尚未形成理论化及可推广的完整体系。师徒关系也由传统学徒制度带有的宗法性转向了由工厂主分别雇佣、师傅向徒弟进行经验传授。

尽管民国时期有的工厂对学徒的要求较为苛刻,提供的待遇较差,厂规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方面也都未达到绝对的客观,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正是在这样的艰苦环境里,培养出了近代一些优秀的民族企业家。他们将学徒精神中的吃苦耐劳与坚韧不拔的品质发扬光大,带领民族企业走向了新的未来。除此之外,数量庞大的学徒群体,为民国时期的工厂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来源,也给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磅礴的生机与能量,加快了工厂生产发展的脚步。

作者:辛雨 杨大伟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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